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时间: 2024-07-14 作者: 乐鱼体育APP官网app下载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陈娟女) 2020年10月19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2020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涉及保健食品、房地产等领域。
当事人通过宣传册发布含有“储藏、设备平台”等内容的广告,与真实的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5月,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万元。
当事人通过京东网店发布的广告内容低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7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万元。
当事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预防胃溃疡”“预防胃病”“降压降脂”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食品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发布含有“防癌抗老”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宣传普通食品的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3月,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通过网店发布含有“美国进口一喷绿”等内容的化肥广告,但其产品并非美国进口,广告宣传的内容与真实的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4月,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4万元。
当事人通过网店发布含有“抗疫”等内容的金银花芦根茶产品广告,并在“卖之秀”网站发布含有“可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2月,芜湖市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万元。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距离阜阳火车站、颍东高速入口约10分钟车程,约30分钟可达高铁西站”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8月,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通过网店发布含有“长江”“武昌湖野生鳊鱼有机淡水鳊鱼”等内容的广告,与该店并无长江及武昌湖鱼销售的真实的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9月,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0.1万元。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含有“獐子”“野猪”等野生动物制作的菜品图片、字样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7月,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含有“断指再植、断指再造……成活率在98%以上”“蚌埠市天润集团的一名职工两个指头完全离断”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7月,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0.1万元。
当事人通过企业网站发布弹窗广告,未对弹出广告标明关闭标志,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7月,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及产品外包装等媒介发布含有“恢复视神经疲劳,改善睡眠,增强肠道功能”“增强免疫力、降低血脂、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美容养颜、延缓衰老”等内容的食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7月,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406元。
当事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野生甲鱼同养殖甲鱼最大区别是底板……”“珍品才有回头客,今天三位客人预定野生甲鱼”等内容的野生甲鱼广告,广告内容与真实的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9月,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与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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